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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未成年儿子的钱给自己买房,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5 11:13:00    

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中,丁某用未成年人儿子的生活费购买房屋,与汪某再婚后将涉案房屋转至二人名下。法院判决丁某侵犯儿子的合法财产权益,退还孩子83.8万元及利息。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儿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儿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他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

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3天后,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二人名下,载明共同共有。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丁某、汪某返还人民币83.8万元及利息。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

法院认为,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发布该案例时,最高法表示,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来源:顶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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