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财联社4月3日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资质条件。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当股权结构简单、主营业务突出,且不存在《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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